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318號
原 告 富民運輸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席家宜
訴訟代理人 田永彬
律師
被 告 王枝松
被 告 億寶交通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王國展
上二人共同
訴訟代理人 黃順義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
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三日上午十時
,在本院第十八法庭為言詞辯論,
兩造應自行到庭,不另通知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1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秀君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4 日
書記官 盧昱蓁