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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3 年度訴字第 131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7 月 31 日
裁判案由: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3年度訴字第1318號 原   告 富民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席家宜 訴訟代理人 田永彬律師 被   告 王枝松 被   告 億寶交通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國展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順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三日上午十時 ,在本院第十八法庭為言詞辯論,兩造應自行到庭,不另通知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秀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盧昱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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