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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3 年度訴字第 131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12 月 18 日
裁判案由: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3年度訴字第1318號 上 訴 人 王枝松       億寶交通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國展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富民運輸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 害賠償事件,對於民國104年10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 二審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正:「對於第一審判 決不服之程度,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」。 理 由 一、按「提起上訴,應以上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,提出於原第 一審法院為之: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。二第一審判決及對 於該判決上訴之陳述。三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,及應 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。四上訴理由。」、「上訴不合程式 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,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 間命其補正,如不於期間內補正,應以裁定駁回之。」民事 訴訟法第441 條、第442 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。 二、經查: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,並未載明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 第1 項第3 款所規定之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,及應如 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,與法即有未合,本院亦無從據以核定 上訴裁判費。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五日內,補正 上開事項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秀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盧昱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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