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318號
上 訴 人 王枝松
億寶交通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王國展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富民運輸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
侵權行為損
害賠償事件,對於民國104年10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
二審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
翌日起五日內補正:「對於第一審判
決不服之程度,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」。
理 由
一、
按「提起上訴,應以上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,提出於原第
一審法院為之:一
當事人及
法定代理人。二第一審判決及對
於該判決上訴之陳述。三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,及應
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。四上訴理由。」、「上訴不合程式
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,原第一審法院應定
期
間命其補正,如不於期間內補正,應以裁定
駁回之。」民事
訴訟法第441 條、第442 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
經查:上訴人提起
本件上訴,並未載明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
第1 項第3 款所規定之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,及應如
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,與法
即有未合,本院亦無從據以核定
上訴
裁判費。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五日內,補正
上開事項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8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秀君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8 日
書記官 盧昱蓁