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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3 年度訴字第 131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1 月 06 日
裁判案由: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3年度訴字第1318號 上 訴 人 王枝松       億寶交通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國展 被 上訴 人 富民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席家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4 年10月16日本院103年度訴字第131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本 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上訴駁回。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「提起上訴,應以上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,提出於原第 一審法院為之: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。二第一審判決及對 於該判決上訴之陳述。三對於第一審判決不符之程度,及應 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。四上訴理由。」、「上訴不合程式 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,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 間命其補正,如不於期間內補正,應以裁定駁回之。」民事 訴訟法第441條、第44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。 二、查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,並未載明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 第3款所規定對於第一審判決不符之程度,及應如何廢棄或 變更之聲明,經本院於104年12月18日裁定限令上訴人於收 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,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4日、23日分別 送達予上訴人王枝松及億寶交通企業有限公司,有本院送達 證書2紙附卷可稽,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,其上訴自非 合法,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、第95條、第78條、第85條第1 項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秀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盧昱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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