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318號
上 訴 人 王枝松
億寶交通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王國展
被
上訴 人 富民運輸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席家宜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4
年10月16日本院103年度訴字第131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本
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上訴駁回。
第二審
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「提起上訴,應以上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,提出於原第
一審法院為之: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。二第一審判決及對
於該判決上訴之陳述。三對於第一審判決不符之程度,及應
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。四上訴理由。」、「上訴不合程式
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,原第一審法院應定
期
間命其補正,如不於期間內補正,應以裁定駁回之。」民事
訴訟法第441條、第44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
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,並未載明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
第3款所規定對於第一審判決不符之程度,及應如何廢棄或
變更之聲明,經本院於104年12月18日裁定限令上訴人於收
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,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4日、23日分別
送達予上訴人王枝松及億寶交通企業有限公司,有本院送達
證書2紙附卷
可稽,上訴人逾期
迄今仍未補正,其上訴自
非
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、第95條、第78條、第85條第1
項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6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秀君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
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應
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6 日
書記官 盧昱蓁