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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3 年度訴字第 132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9 月 17 日
裁判案由: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3年度訴字第1327號 原   告 藍蝶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順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麥娥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曾聲請對 被告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 幣(下同)596,325元(包括支付命令經異議之48萬元及原告於 103年營簡調字第295號開庭時擴張之116,325元),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6,50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應補繳6,00 0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,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 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9   月  17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官 劉秀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9   月  17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任婉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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