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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3 年度訴字第 132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9 月 12 日
裁判案由: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3年度訴字第1328號 原   告 藍蝶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順明 一、原告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,曾聲請對被告蔡佳錞發支付   命令,惟被告蔡佳錞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  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經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   臺幣596,325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,500元,扣除  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,尚應補繳新臺幣6,000   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,如逾期未補繳,   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二、另請依民事訴訟法第268、268-1條規定,提出「整理爭點之   摘要書狀」,具體敘明不爭執、爭執事項,及所欲聲請調查   之事項,記明調查之必要性、關連性及調查之內容,逾期不   提出,本院將依職權命原告以書狀說明理由,原告再拒絕說   明者,依民事訴訟法第276條規定,將生失權之效果。 三、前項書狀,應以簡明文字,逐項分段記載,不得概括引用原   有書狀或言詞之敘述。 四、上開書狀應以影本直接通知被告;如不能直接通知,應依被   告人數提出繕本(含所用書證之影本),並聲請由法院送達   。 五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9   月  12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五庭  法 官 高榮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9   月  12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李培聞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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