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328號
原 告 藍蝶實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劉順明
一、原告因請求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,曾
聲請對
被告蔡佳錞發
支付
命令,
惟被告蔡佳錞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
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
經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
臺幣596,325元,應徵收第一審
裁判費新臺幣6,500元,扣除
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,尚應補繳新臺幣6,000
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,如逾期未補繳,
即
駁回原告之訴。
二、另請依民事訴訟法第268、268-1條規定,提出「整理爭點之
摘要書狀」,具體敘明不爭執、爭執事項,及所欲聲請調查
之事項,記明調查之必要性、關連性及調查之內容,逾期不
提出,本院將
依職權命原告以書狀說明理由,原告再拒絕說
明者,依民事訴訟法第276條規定,將生失權之效果。
三、前項書狀,應以簡明文字,逐項分段記載,不得概括引用原
有書狀或言詞之敘述。
四、
上開書狀應以影本直接通知被告;如不能直接通知,應依
被
告人數提出
繕本(含所用書證之影本),並聲請由法院送達
。
五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2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高榮宏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2 日
書記官 李培聞