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391號
原 告 鴻運發
不動產開發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王夢涵
被 告 鄭捷元
上列原告與被告鄭捷元間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
:
主 文
原告之訴及
假執行之
聲請均
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
納
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起訴不合程式者,法院
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
。
二、
本件原告起訴,未據繳足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03年8月21
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(下同)26,641元
,該裁定業於103年8月27日送達原告,有送達證書在卷
可參
。然原告逾期
迄未補正,有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在卷
可稽,
其訴顯
難認為合法,自應
予以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
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7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田幸艷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7 日
書記官 鄭瓊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