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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3 年度訴字第 139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10 月 07 日
裁判案由: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3年度訴字第1391號 原   告 鴻運發不動產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夢涵 被   告 鄭捷元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捷元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 : 主 文 原告之訴假執行聲請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 納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起訴不合程式者,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。 二、本件原告起訴,未據繳足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03年8月21 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(下同)26,641元 ,該裁定業於103年8月27日送達原告,有送達證書在卷可參 。然原告逾期未補正,有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, 其訴顯難認為合法,自應予以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 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鄭瓊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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