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
裁判書系統

系統更新將於10/17-10/18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,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,請點選「重新整理」,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,造成不便,敬請見諒。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3 年度訴字第 150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10 月 19 日
裁判案由:
清償貨款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3年度訴字第1507號 原   告 星蓉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瑞珠 上列原告與被告全久榮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貨款事件, 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,補繳裁判費新臺幣貳萬玖仟參佰 零玖元。 理 由 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,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。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 情形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審判 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 甚明。 二、經查,原告與被告全久榮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貨款 事件,原告前向本院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,並經本院准 予核發103年度司促字第24644號支付命令在案。茲因被告於 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 第1項規定,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而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,907,855元,核應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29,809元,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, 尚不足29,309元。是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 繳上開金額,若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。另原告應於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兩造簽立之契約影本,附此敘明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220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俊彬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謝明達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