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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3 年度訴字第 154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5 月 21 日
裁判案由: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3年度訴字第1548號 原   告 林良岑 訴訟代理人 邱偉民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宏義律師 被   告 柳智強 被   告 禾晟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文貴 訴訟代理人 陳耀振 訴訟代理人 陳雅琦 被   告 陳麗楸 訴訟代理人 陳雅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104年6月2日上午10時,在本 院第21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何清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莊月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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