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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3 年度訴字第 15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11 月 04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買賣價金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3年度訴字第158號 反訴 原 告 即本訴被告 微寶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致宏 訴訟代理人 黃瓈瑩律師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即本訴原告凌廣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 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,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 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3,566,580元,應徵 收第一審裁判費36,343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,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, 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反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11  月  4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11  月  4 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淑芬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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