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58號
反訴 原 告
即本訴
被告 微寶生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鄭致宏
訴訟代理人 黃瓈瑩
律師
上列
反訴原告與
反訴被告即本訴原告凌廣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
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,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
件反訴
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3,566,580元,應徵
收第一審裁判費36,343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
規定,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
上開裁判費,
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反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4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參和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4 日
書記官 陳淑芬