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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3 年度訴字第 160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11 月 12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買賣價金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3年度訴字第1609號 原   告 銪晟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永川 上列原告與被告和鑫光電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 ,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989,000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,790 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,尚應補繳10,290元。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,逾期未補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 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11  月  12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官 劉秀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11  月  12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任婉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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