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631號
原 告 優加科技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品寰
訴訟代理人 陳國瑞
律師
複代理人 吳聰霖
被 告 黃秀珠
訴訟代理人 何建宏律師
複代理人 陳昱良律師
被 告 捷勤
不動產仲介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黃于真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減少價金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準備程序終結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1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郁昇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 年 3 月 31 日
書記官 洪浩容