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訴字第1631號
原 告 優加科技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品寰
訴訟代理人 陳國瑞
律師
複代理人 吳聰霖
鄭景勻
被 告 黃秀珠
訴訟代理人 何建宏律師
複代理人 陳昱良律師
被 告 捷勤
不動產仲介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黃于真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,原告對民國105年5月24日本院
所為之判決,
聲請補充判決,本院依聲請及職權補充判決如下:
主 文
本院於民國一○五年五月二十四日所為之一○三年度訴字第一六
三一號判決主文欄應增列:「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,於原告以新
臺幣肆拾玖萬伍仟元為被告供
擔保後,得
假執行;但被告如以新
臺幣壹佰肆拾捌萬伍仟壹佰壹拾肆元為原告
預供擔保,得免為假
執行。」、「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
駁回。」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
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
訴訟費用,
裁判有脫漏者,法院應依聲
請或
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,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定有明
文;次按法院應
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而未為宣告,或忽視假執
行或免為假執行之聲請者,
準用同法第233條之規定,亦為
民事訴訟法第394條所明定。
二、
本件當事人間請求減少價金等事件,原告曾於
起訴狀訴之聲
明記載「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」,並於民國103年12月1
9日
準備程序期日陳述「訴之聲明同起訴狀
所載」等語,被
告亦於該次庭期聲明「如受不利判決,願供擔保請准
宣告免
為假執行」等語,有原告起訴狀及本院103年12月19日庭期
筆錄
可稽(見本院卷第5頁背面、第43頁正、背面),
兩造
嗣後均未撤回假執行及免為假執行之聲請,本院就
上開事項
漏未裁判,
爰依原告之聲請及依職權為補充判決如主文所示
。並於判決原本及其
正本「事實及理由欄」第貳、五點末尾
補充「兩造均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及免為假執行,
經核原告勝訴部分,合於
法律規定,爰分別酌定相當
擔保金
額宣告之;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,因訴之駁回而失所依據
,不予准許。」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、第394條,補充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7 日
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榮宏
法 官 盧亨龍
法 官 張郁昇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判決
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。如
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7 日
書記官 洪浩容