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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3 年度訴字第 17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2 月 25 日
裁判案由:
履行契約等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3年度訴字第177號 上 訴 人 杜平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大典農業資材有限公司間履行契約等事件 ,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1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。查本 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600,000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9,75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 規定,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,逕向本院補繳前開第二 審裁判費,如逾期不補正,即以上訴不合程式駁回其上訴,特此 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2  月  25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尹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2  月  25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瓊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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