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776號
原 告 龍欣資產管理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世昌
被 告 陳錫賢
陳文仁
陳王麗英
陳相路
陳王麗美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,本院於民國105年1月11日所為
之判決(103年度訴字第1776號),其原本及
正本應裁定更正如
下:
主 文
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「龍欣資產股份有限公司」之
記載,均應更正為「龍欣資產管理有限公司」。
理 由
一、
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隨
時或依
聲請以裁定更正之,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事
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
予更正。
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4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勳煜
上開裁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4 日
書記官 吳佩芬