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805號
原 告 仲恒國際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郭濬燊
被 告 鑫閃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孫錦麟
訴訟代理人 陳世偉
律師
當事人間請求
損害賠償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兩造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,提出整理爭點結果書狀(應列明
不爭執事項及爭執事項)於本院,並以
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
他造
。
理 由
一、
按審判長於必要時,得定
期間命當事人就整理爭點之結果提
出摘要書狀,該書狀應以簡明文字,逐項分段記載,不得概
括引用原有書狀或言詞之陳述,民事訴訟法第268條之1第3
項、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。為便於審理集中化,
本件有命當
事人提出整理爭點結果書狀之必要,前業本院於104年11月
13日
言詞辯論期日命兩造應於14日內提出,
惟兩造
迄今均未
提出,
爰依前開規定命兩造提出整理爭點結果之摘要書狀(
請以分點形式列明與原告起訴主張內容有關之不爭執事項,
認定該事項已不爭執之依據或證據;爭執事項,就爭執事項
部分各自之主張及依據)。
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68條之1第3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5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童來好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5 日
書記官 羅振仁