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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3 年度訴字第 180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12 月 15 日
裁判案由:
請求損害賠償等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3年度訴字第1805號 原   告 仲恒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濬燊 被   告 鑫閃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錦麟 訴訟代理人 陳世偉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兩造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,提出整理爭點結果書狀(應列明 不爭執事項及爭執事項)於本院,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。 理 由 一、審判長於必要時,得定期間命當事人就整理爭點之結果提 出摘要書狀,該書狀應以簡明文字,逐項分段記載,不得概 括引用原有書狀或言詞之陳述,民事訴訟法第268條之1第3 項、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。為便於審理集中化,本件有命當 事人提出整理爭點結果書狀之必要,前業本院於104年11月 13日言詞辯論期日命兩造應於14日內提出,兩造今均未 提出,依前開規定命兩造提出整理爭點結果之摘要書狀( 請以分點形式列明與原告起訴主張內容有關之不爭執事項, 認定該事項已不爭執之依據或證據;爭執事項,就爭執事項 部分各自之主張及依據)。 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68條之1第3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羅振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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