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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3 年度訴字第 180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5 月 27 日
裁判案由:
請求損害賠償等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3年度訴字第180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仲恒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濬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鑫閃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 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5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 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正:「對於第一審判 決不服之程度,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」。 理 由 一、「提起上訴,應以上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,提出於原第 一審法院為之:一、當事人法定代理人。二、第一審判決 及對於該判決上訴之陳述。三、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 ,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。四、上訴理由。」、「上訴 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,原第一審法 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,如不於期間內補正,應以裁定駁回之 。」民事訴訟法第441條、第44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。 二、經查,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,並未載明民事訴訟法第441條 第1項第3款所規定之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,及應如何 廢棄或變更之聲明,與法未合,本院亦無從據以核定上訴裁 判費。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五日內,補正上開事 項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羅振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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