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805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仲恒國際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郭濬燊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鑫閃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,
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5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
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
翌日起五日內補正:「對於第一審判
決不服之程度,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」。
理 由
一、
按「提起上訴,應以上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,提出於原第
一審法院為之:一、
當事人及
法定代理人。二、第一審判決
及對於該判決上訴之陳述。三、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
,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。四、上訴理由。」、「上訴
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,原第一審法
院應定
期間命其補正,如不於期間內補正,應以裁定
駁回之
。」民事訴訟法第441條、第44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
經查,上訴人提起
本件上訴,並未載明民事訴訟法第441條
第1項第3款所規定之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,及應如何
廢棄或變更之聲明,與法未合,本院亦無從據以核定上訴
裁
判費。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五日內,補正
上開事
項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7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童來好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7 日
書記官 羅振仁