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865號
上 訴 人 黃煥新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騰慶新國際開發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會員
權利關係存在等事件,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04年4月30日所為之
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。查
本件上訴利益價額為新臺幣(下同)55
0,000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8,925元,尚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
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
日內繳納,逾期未繳,即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田幸艷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;關於命補繳裁判
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 日
書記官 鄭瓊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