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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3 年度訴字第 186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7 月 02 日
裁判案由:
確認會員權利關係存在等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3年度訴字第1865號 上 訴 人 黃煥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騰慶新國際開發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會員 權利關係存在等事件,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04年4月30日所為之 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。查本件上訴利益價額為新臺幣(下同)55 0,000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,925元,尚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繳納,逾期未繳,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7   月  2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;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7   月  2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鄭瓊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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