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4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林永貴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安錐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永貴
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璟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,因本院103年度
訴字第24號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3年8
月14日所為第一審判決,提起上訴到院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
新台幣1,399,396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新台幣22,290元未據上
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
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
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9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麗娟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
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整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9 日
書記官 楊宗倫