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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3 年度訴字第 27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2 月 27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3年度訴字第271號 原   告 旭邑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煥堂 一、原告與被告益通動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   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  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經查,本   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,468,186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   費55,153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整外,   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4,563元。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   後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未補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2   月  27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官 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2   月  27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彭建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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