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85號
上訴人即
原 告 立欣泰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吳建霖
以上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
被告佳瀛國際有限公司因本院103年度
訴字第285號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
本件訴訟標
的金額為新臺幣1,525,684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新臺幣24,220
元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該上
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
駁回其上訴
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高榮宏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 日
書記官 蔡雅惠