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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事案件撤回資訊: 和解成立
裁判字號: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3 年度訴字第 28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12 月 02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3年度訴字第285號 上訴人即 原   告 立欣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建霖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佳瀛國際有限公司因本院103年度 訴字第285號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1,525,684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4,22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該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12  月  2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四庭  法 官 高榮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12  月  2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蔡雅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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