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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3 年度訴字第 30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2 月 26 日
裁判案由:
撤銷股東會決議等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3年度訴字第30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 慕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 黃志鴻        葉姿伶(慕僑投資有限公司法人代表)        葉吉雄(慕迪投資有限公司法人代表)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 辰波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周碧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股東會決議等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4 年1月27日本院103年度訴字第307號第一審判決不服,提起第二 審上訴。經查,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1,650,000 元,應繳納上訴費用26,002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 段之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 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2   月  26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;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2   月  26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古小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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