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409號
上 訴 人
即
原 告 古佳立
兼法定代理 郭惠珍
人 之7
以上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佳鑫交通企業有限公司因本院103年度訴
字第409號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上
訴人古佳立及郭惠珍係請求被上訴人佳鑫交通企業有限公司應分
別給付其台幣1000,000元,
是以本件上訴人二人
訴訟標的金額分
別為新台幣為1000,000元,應對上訴人古佳立及郭惠珍分別徵第
二審
裁判費新台幣16,35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
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二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
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7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孫玉文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本裁定
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7 日
書記官 莊淑雅