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531號
上 訴 人 青山蘭花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劉青山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蘭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保證金
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12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
。查
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90萬元,應徵第二審
裁
判費14,70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
、第77條之13、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
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,逾期即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6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秀君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7 日
書記官 盧昱蓁