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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3 年度訴字第 63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7 月 03 日
裁判案由:
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3年度訴字第635號 上訴人即原告 祥閎股份有限公司(原都會新貴購物網股份有        限公司) 法定代理人  李文誠 前上訴人就本院於民國103年5月28日所為其與被上訴人力揚國際 通運企業社間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,查本 事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(下同)600,000元,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9,75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規定,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繳納,逾期未 繳,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7   月  3   日 上為正本,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7   月  3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李 鎧 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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