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3 年度訴字第 72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5 月 23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不當得利等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3年度訴字第726號 原   告 龍欣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世昌 訴訟代理人 王志聰 被   告 蘇慧慈       陳瑞珍       吳曜籐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黃美鳳 被   告 許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。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,此為必須 具備之程式。又原告之訴,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 各款情形之一者,依其情形可以補正,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 補正而不補正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亦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原告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,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本 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(下同)182萬7,840元,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1萬9,117元後,已於民國103年4月28日裁定命 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,此項裁定並於103年4月3 0日合法送達等情,有該裁定及送達證書附卷可查。惟原告 逾期迄未補正(參本院臺南簡易庭民事科查詢簡答表),其 訴顯難認合法,自應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 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勳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整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謝安青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