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738號
上 訴 人
即
被 告 長旺貨運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駱崇德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陳老讚等間請求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9月30日本院103年度訴字第738號第
一審判決不服,提起第二審上訴。
經查,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
臺幣(下同)3,036,840元,應繳納上訴費用46,644元。茲依民
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
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
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8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盧亨龍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8 日
書記官 古小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