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781號
上 訴 人
即
被 告 南元紡織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吳天素
以上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新營區營業所,因
本院103年度訴字第781號給付電費事件,上訴人不服本院104年
12月17日所為第一審判決,提起上訴到院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
為新台幣1,253,545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新台幣20,211元未據
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
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
駁回其上訴,特此
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3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麗娟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
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整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3 日
書記官 黃郁淇