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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3 年度訴字第 78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1 月 13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電費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3年度訴字第78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南元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天素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新營區營業所,因 本院103年度訴字第781號給付電費事件,上訴人不服本院104年 12月17日所為第一審判決,提起上訴到院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台幣1,253,545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0,211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 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1   月  13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1   月  13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郁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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