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781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新營區營業處
法定
代理人 蘇德來
以上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南元紡織股份有限公司,因本院103年度
訴字第781號給付電費事件,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4年12月17日
所為第一審判決,提起上訴到院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
2,701,408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新台幣41,743元未據上訴人繳
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
定後十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0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麗娟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
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整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0 日
書記官 黃郁淇