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794號
原 告 楊錦鎔
訴訟
代理人 謝國珍
林志雄
律師
上一人
複代理人 王捷歆律師
被 告 豐森環保科技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王來枝
被 告 鄭文福
上二人
訴訟代理人 蘇佳彬
潘信平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
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十六日上午九
時三十分,在本院第二十法庭為言詞辯論
期日。
理 由
本件原告請求被告連帶賠償薪資損害部分,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
之事項,本院認有
再開辯論之必要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8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盧亨龍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8 日
書記官 古小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