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868號
原 告 王李瑞雲
訴訟
代理人 杜婉寧
律師
被 告 勇盈投資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李美蓉
訴訟代理人 彭義誠律師
複 代理 人 包喬凡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請求
損害賠償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
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105年5月31日下午3時,在本
院第21法庭為言詞辯論
期日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4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玉萱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4 日
書記官 黃玉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