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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3 年度訴字第 96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12 月 05 日
裁判案由:
請求損害賠償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3年度訴字第962號 上 訴 人 曾興順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燕珠 被 上訴人 甲內雲翔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再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03年10 月22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,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壹萬玖 仟柒佰陸拾伍元,逾期未補正,即以裁定駁回。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,具狀補正上訴理由。 理 由 一、提起第二審上訴,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,並以上 訴狀表明「上訴理由」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、第441 條 第1 項第4 款分別定有明文。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 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,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,如 不於期間內補正(上訴理由除外),應以裁定駁回之,此觀 諸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、第3項自明。 二、經查本件上訴利益價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223,600元,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,765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,補繳裁判費,逾期未補正即予 駁回。又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,未具上訴理由,併依法裁 定補正。 三、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對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者,得於收到本裁定後10日內具狀 抗告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鄭瓊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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