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962號
上 訴 人 曾興順國際企業有限公司
即 原 告
法定
代理人 曾燕珠
訴訟代理人 洪梅芬
律師
涂欣成律師
吳佩
諭律師
李政儒律師
上列
當事人與被
上訴人甲內雲翔機械有限公司間請求
損害賠償事
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返還上訴人第二審
裁判費新臺幣壹萬玖仟柒佰陸拾伍元。
理 由
一、
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,法院應依
聲請並得
依職權以裁
定返還之,為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所明定。
二、查本院於第一審為上訴人即原告全部敗訴之判決,上訴人提
起上訴,聲明:原判決廢棄;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台幣
(下同)1,223,600元,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9,765元。
惟
上訴人先後於民國103年11月19日及103年12月29日各繳納第
二審裁判費19,765元,溢繳19,765元,本院
爰依職權裁定返
還上訴人溢繳之19,765元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8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田幸艷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8 日
書記官 鄭瓊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