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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3 年度訴字第 96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3 月 28 日
裁判案由:
請求損害賠償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3年度訴字第962號 上 訴 人 曾興順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曾燕珠 訴訟代理人 洪梅芬律師       涂欣成律師       吳佩律師       李政儒律師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甲內雲翔機械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 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應返還上訴人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玖仟柒佰陸拾伍元。 理 由 一、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,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 定返還之,為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所明定。 二、查本院於第一審為上訴人即原告全部敗訴之判決,上訴人提 起上訴,聲明:原判決廢棄;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台幣 (下同)1,223,600元,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9,765元。 上訴人先後於民國103年11月19日及103年12月29日各繳納第 二審裁判費19,765元,溢繳19,765元,本院依職權裁定返 還上訴人溢繳之19,765元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鄭瓊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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