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986號
上 訴 人即
被 告 盧昆德
盧邦彥
盧彥彣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佳元精密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3年
度訴字第986號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
查
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2,314,180元,應徵第二審
裁
判費新臺幣35,952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
條第2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
,逾期即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9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家瑛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9 日
書記官 吳俊達