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重
勞訴字第2號
上 訴 人 張謝銘
法定
代理人 張謝鑫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大億寢具有限公司、楊淑棉間請求
侵權行
為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4 年12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
決提起上訴。查
本件上訴標的金額新台幣(下同)300 萬元,應
徵第二審
裁判費46,05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
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,逕向
本院補繳前開第二審裁判費,逾期不為補正,即以上訴不合程式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3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雯娟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3 日
書記官 黃千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