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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3 年度重勞訴字第 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1 月 13 日
裁判案由: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3年度重勞訴字第2號 上 訴 人 張謝銘 法定代理人 張謝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大億寢具有限公司、楊淑棉間請求侵權行 為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4 年12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上訴。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新台幣(下同)300 萬元,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46,05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,逕向 本院補繳前開第二審裁判費,逾期不為補正,即以上訴不合程式 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1   月  13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林雯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1   月  13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千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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