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14號
原 告 祥意水電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許順發
訴訟代理人 黃明展
律師
鄭植元律師
上一人
複代理人 黃信豪律師
楊家瑋律師
被 告 仟羽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蔡嘉勇
訴訟代理人 廖木榮
蘇淑珍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
承攬報酬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
言詞辯論。
理 由
一、
按法院於
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
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
再開
辯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,並定期
宣判,
惟本件尚有下列事
項應再為辯論或調查:㈠原告就被告提出之民國106年1月24
日民事答辯八狀之附件三附表編號75所為主張事項之意見為
何?㈡被告主張抵銷之項目及金額未
臻明確。因此,本件有
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,並請原告就
上開事項盡速具狀表示意
見,被告則就其主張抵銷之項目及金額再為確認,並陳報詳
目到院。
兩造若有證據調查之
聲請,亦一併盡速陳明到院,
以利訴訟
適速進行。
三、依
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5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盧亨龍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6 日
書記官 謝婷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