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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3 年度重訴字第 1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10 月 25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承攬報酬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3年度重訴字第14號 原   告 祥意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順發 訴訟代理人 黃明展律師       鄭植元律師 上一人 複代理人  黃信豪律師       楊家瑋律師 被   告 仟羽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嘉勇 訴訟代理人 廖木榮       蘇淑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。 理 由 一、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。 二、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,並定期宣判本件尚有下列事 項應再為辯論或調查:㈠原告就被告提出之民國106年1月24 日民事答辯八狀之附件三附表編號75所為主張事項之意見為 何?㈡被告主張抵銷之項目及金額未明確。因此,本件有 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,並請原告就上開事項盡速具狀表示意 見,被告則就其主張抵銷之項目及金額再為確認,並陳報詳 目到院。兩造若有證據調查之聲請,亦一併盡速陳明到院, 以利訴訟速進行。 三、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謝婷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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