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164號
原 告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王開源
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,曾
聲請對
被告加珈國際開發有限公司
、李麗蓉、鍾翊玟發
支付命令,
惟其中被告鍾翊玟已於法定
期間
內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
本件
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6,500,000元,應繳
裁判費65,35
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64,850元。茲
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,如逾期未補正,即
駁回原告
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5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莊政達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5 日
書記官 楊琄琄