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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3 年度重訴字第 16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7 月 25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借款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3年度重訴字第164號 原   告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加珈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、李麗蓉、鍾翊玟發支付命令,惟其中被告鍾翊玟已於法定期間 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6,500,000元,應繳裁判費65,35 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64,850元。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 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7   月  25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   法 官 莊政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7   月  25  日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楊琄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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