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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3 年度重訴字第 24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5 月 11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借款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3年度重訴字第24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富天下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忠助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南寶樹脂化學工廠股份有限公司,因本院 103年度重訴字第249號返還借款事件,上訴人不服本院104年4月 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,提起上訴到院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台幣177,000,000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,227,350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二十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 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5   月  11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5   月  11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楊宗倫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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