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249號
上 訴 人
即
被 告 富天下開發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忠助
被
上訴人
即 原 告 南寶樹脂化學工廠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吳政賢
訴訟代理人 吳麒
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4月9日
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上訴駁回。
第二審
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
納第二審
裁判費,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
二、
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,未據繳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
104年5月11日裁定,限令於送達後20日內補正,此項裁定已
於104年5月13日送達上訴人,有送達證書在卷
可稽。上訴人
逾期
迄今仍未補正,其上訴自
非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
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1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麗娟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應
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,000元整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1 日
書記官 楊宗倫