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262號
原 告 鴻宇營造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張冠生
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
承攬報酬事件,曾
聲請對
被告堅弘建設有限
公司發
支付命令,
惟被告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
,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
幣(下同)895萬3,910元,應徵收第一審
裁判費8萬9,704元,扣
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8萬9,204元。茲限
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,如逾期未補正,即
駁回原告之
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7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勳煜
以上
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7 日
書記官 謝安青