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3 年度重訴字第 26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11 月 07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承攬報酬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3年度重訴字第262號 原   告 鴻宇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冠生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堅弘建設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,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(下同)895萬3,910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萬9,704元,扣 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8萬9,204元。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 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11  月  7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官 林勳煜 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11  月  7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謝安青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