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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3 年度重訴字第 26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11 月 27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承攬報酬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3年度重訴字第262號 原   告 鴻宇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冠生 被   告 堅弘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青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。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、第2節之 規定繳納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起訴不合程式或 不備其他要件,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 正,逾期未補正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,亦為同法第 249條第1項第6款所明定。 二、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足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1 月7日以103年度重訴字第262號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 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8萬9,204元,該裁定業於103年11月12 日送達原告,惟原告迄未補繳裁判費等情,此有送達證書、 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、答詢表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 清單各1份(本院卷第7至10頁)在卷可稽,揆諸上開法律規 定,其訴顯不合法,自應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 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勳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謝安青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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