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262號
原 告 鴻宇營造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張冠生
被 告 堅弘建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李青育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
承攬報酬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、第2節之
規定繳納
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起訴不合程式或
不備其他要件,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審判長應定
期間先命補
正,逾期未補正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,亦為同法第
249條第1項第6款所明定。
二、查
本件原告起訴未據足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1
月7日以103年度重訴字第262號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
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8萬9,204元,該裁定業於103年11月12
日送達原告,
惟原告
迄未補繳裁判費
等情,此有送達證書、
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、答詢表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
清單各1份(本院卷第7至10頁)在卷
可稽,
揆諸上開法律規
定,其訴顯不合法,自應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
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7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勳煜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對本裁定
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
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7 日
書記官 謝安青