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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3 年度重訴字第 30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7 月 29 日
裁判案由:
請求損害賠償等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3年度重訴字第304號 原   告 張家口通泰控股集團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悅 訴訟代理人 莊國明律師       黃盈舜律師 被   告 崨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熱流動力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即熱流動力能源科       技有限公司 兼 上二 人 法定代理人 王莉萍 兼 上三 人 訴訟代理人 陳世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105年9月20日下午5時,在本 院第18法庭為言詞辯論,兩造應自行到庭,不另通知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秀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盧昱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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