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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3 年度重訴字第 3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11 月 20 日
裁判案由:
請求撤銷詐害行為等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3年度重訴字第3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代峰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文洋 上列上訴人與官田鋼鐵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3年度重訴字第37號 請求撤銷詐害行為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本件上訴利益 金額為新台幣80,521,595元(計算式:30,000,000元+30,000,0 00元+20,521,595元=80,521,595元)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 幣1,080,99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 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11  月  20  日  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杭起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11  月  20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蘇玟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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