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37號
上 訴 人
即
被 告 代峰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謝文洋
上列
上訴人與官田鋼鐵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3年度重訴字第37號
請求撤銷詐害行為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
本件上訴利益
金額為新台幣80,521,595元(計算式:30,000,000元+30,000,0
00元+20,521,595元=80,521,595元)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新台
幣1,080,99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
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
即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0 日
民事第二庭法 官 杭起鶴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0 日
書記官 蘇玟心