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88號
原 告 南寶樹脂化學工廠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吳政賢
被 告 富天下開發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忠助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託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、第2節之
規定繳納
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
二、
本件原告起訴僅繳裁判費新台幣(下同)500元,經本院於
民國103年4月18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補正,該
項裁定已於103年4月23日送達原告,有中華民國郵政交寄大
宗掛號郵件收執據、送達證書、信箱掛號交投清單等在卷
可
憑,原告逾期
迄未補正,其訴顯
難認為合法,應
予以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
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3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碧雀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3 日
書記官 黃稜鈞