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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3 年度重訴字第 8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6 月 13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信託款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3年度重訴字第88號 原   告 南寶樹脂化學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政賢 被   告 富天下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忠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託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。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、第2節之 規定繳納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 二、本件原告起訴僅繳裁判費新台幣(下同)500元,經本院於 民國103年4月18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補正,該 項裁定已於103年4月23日送達原告,有中華民國郵政交寄大 宗掛號郵件收執據、送達證書、信箱掛號交投清單等在卷可 憑,原告逾期迄未補正,其訴顯難認為合法,應予以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 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稜鈞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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