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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定於115年10月7日(星期三)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。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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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3 年度除字第 119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4 月 30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3年度除字第119號 聲 請 人 陳燦榮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於民國103年4月22日言詞辯 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聯亞光電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所發行如附表所示證券字號、股數之 股票無效。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事 實 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聯亞光電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所發行如 附表所示證券字號、股數之股票,因不慎遺失,前經聲請本院以 102年度司催字第434號公示催告,並於民國102年9月13日刊登新 聞紙在案,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, 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等語。 理 由 一、查附表所示之股票,業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434號公示 催告,並經聲請人於102年9月13日刊登新聞紙在案。 二、所定申報期間已於103年3月13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 提出原股票,聲請人之聲請,應予准許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前段,判決如主文 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淑芬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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