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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3 年度除字第 130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4 月 30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3年度除字第130號 聲 請 人 益州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秦嘉鴻 代 理 人 侯緯璘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,經本院於民國103年4月24日 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紙,因不慎 遺失,前經聲請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456號公示催告,並刊登 新聞紙在案,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 ,為此聲請判決該支票無效。 理 由 一、如附表所示之支票,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456號裁定公 示催告,業據調卷核閱屬實。 二、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3年3月18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前段,判決如主文 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瑪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邱子萍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 │編號│ 發 票 人 │付 款 人│ 受 款 人 │發 票 日│票面金額│ 支票號碼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(新台幣)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001 │富正應用材料股份│玉山商業銀│益州化學工業│102年9月11日│80,325元│BA0000000 │ │ │有限公司周誠賢 │行台南分行│股份有限公司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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