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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3 年度除字第 156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5 月 23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3年度除字第156號 聲 請 人 保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連益 代 理 人 陳鄭惜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經本院於民國103年5月22日 言詞辯論終結,茲判決如下: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。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伊不慎遺失所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1張,前 經聲請鈞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463號公示催告,並刊登新聞紙在 案,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為此聲 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。 理 由 一、查附表所載之支票,業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463號公示 催告在案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3月17日屆滿,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聲請人之聲請,應予准許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前段,判決如主文 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秀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任婉筠 附表: ┌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┐ │編號│發 票 人│付 款 人│受 款 人│發 票 日│票面金額 │支票號碼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001 │保生實業股│兆豐國際商│裕昇達企業│民國102年8│44,100元 │0000000 │ │ │份有限公司│業銀行台南│有限公司 │月15日 │ │ │ │ │陳連益 │科學園區分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行 │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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