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161號
聲 請 人 正億紙器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蔡順忠
上列
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經本院於民國103年5月28日
言詞辯論判決如下:
主 文
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492號
公示催告在案。
二、所定申報
期間已於民國103年4月15日屆滿,
迄今無人申報權
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4 日
民事第二庭法 官 杭起鶴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4 日
書記官 蘇玟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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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: 103年度除字第161號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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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發 票 人│付 款 人│受 款 人│
發 票 日│票面金額│ 支票號碼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(新台幣)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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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1 │富偉光電科技股份│兆豐商業銀│正億紙器│102年8月31日│30,202元│DH0000000 │
│ │有限公司王伯壎 │行台南分行│有限公司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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