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166號
聲 請 人 翔翎實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翁正穎
上列
聲請人聲請
除權判決事件,於民國103年5月15日
言詞辯論終
結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附表
所載之支票無效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
本件聲請意旨
略以: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,因不慎遺
失,前經聲請
鈞院以102年度司催字513號
公示催告,並於民
國102年10月23日將公告刊登新聞紙在案,現申報權利
期間
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,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
。
二、查附表所載之支票,業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513號公示
催告在案。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3年4月23日屆滿,
迄今
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。從而,聲請人聲請宣告
上開支
票無效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前段,判決如主文
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2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熊祥雲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2 日
書記官 蔡雅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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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: 103年度除字第166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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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 受 款 人 │
發 票 日│票面金額(新台幣)│ 支 票 號 碼 │備考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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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1 │禾順鑫國際有限公司│玉山商業銀行鹽行分│翔翎實業有限公司 │102年4月30日 │70,350元 │BA0000000 │ │
│ │洪嘉林 │行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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