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177號
聲 請 人 哈寧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邱嘉仁
代 理 人 王雅蘭
上列
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,經本院於民國103年5月26日
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。
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
本件聲請意旨
略以: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1紙,誤遭
碎紙機銷毀,經聲請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534號
公示催告
,並刊登新聞紙在案,現申報權利
期間已滿,為此聲請宣告
支票無效等語。
二、查
上揭事實,業經本院調閱102年度司催字第534號公示催告
卷證核閱無誤,是聲請人於民國102年10月25日刊登新聞紙
後,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3年4月25日屆滿,期間均無人
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票據,本件聲請人之聲請,於法相符
,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前段,判決如主文
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30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葉淑儀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30 日
書記官 蔡曉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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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: 103年度除字第177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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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發 票 人│付 款 人│受 款 人│
發 票 日│ 票面金額 │ 支票號碼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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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1 │廣為企業股份有│中國信託商業銀│哈寧股份│102年6月5日 │151,961元 │BQ0000000 │
│ │限公司郭民雄 │行西臺南分行 │有限公司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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