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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3 年度除字第 189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5 月 21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3年度除字第189號 聲 請 人 信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清棕 代 理 人 許明順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。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紙,因不慎 遺失,前經聲請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542號公示催告,並刊登 新聞紙在案,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 ,為此聲請判決該支票無效。 理 由 一、上開支票,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542號裁定公示催告, 並經聲請人於民國102年10月31日刊登新聞紙在案,業據調 卷核閱屬實。 二、所定申報期間已於103年4月30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 提出原支票,聲請人之聲請,應予准許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前段,判決如主文 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羅振仁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103年度除字第189號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┤ │編號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 受 款 人 │發 票 日│票面金額(新台幣)│ 支 票 號 碼 │備考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001 │宇勝高分子化學股份│彰化商業銀行中華路│信歷實業股份有限公│102年10月31日 │108,150元 │JN0000000 │ │ │ │有限公司蔡啓祥 │分行 │司 │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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